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建筑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前款所称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 第三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已购公有住宅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 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 (一)住宅房屋10年; (二)办公用房7年; (三)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格的20%。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