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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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