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牐牐ㄒ唬┚幼≡诓鹎ǚ段?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牐牐ǘ?)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ㄈ?)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ㄋ模┕?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ㄎ澹┰堆蠛T鼻ɑ夭鹎ǚ段Ъ抑械模? ?牐牐?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牐牐ㄆ撸└刹俊⒅肮ひ蚶胄荨⑼诵荨⑼酥按邮型馇ɑ夭鹎ǚ段Ъ抑械模? ?牐牐ò耍┕楣?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牐牐ň牛┍怀废?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ㄊ?)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ㄊ?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牐牐ㄊ?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