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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出租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有关依据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

  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一般而言,出租权并不受权利耗尽原则制约。换言之,经著作权人同意售出以后,著作权人仍对这些复制件享有出租权。对于购买者而言,其合法购买作品复制件,依法享有对载体的所有权,并取得了对作品欣赏的权利,但并未因为购买作品复制件这个行为而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其无权对作品进行任何处分,包括对作品进行出租。
  因此,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复制件进行出租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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