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团开幕式礼服曾为“一级机密' 2008-7-30 12:58:43 来源: 出于安全的需要,本次奥运礼仪装备从设计、原料、款式、制作、运输到分发都有非常严格的流程,以确保万无一失,而参加生产工厂的名单更是被列入“一级机密”,至于所有可能接触到礼服制作流程的人员,均已签定保密协议,以确保中国代表队奥运礼服是在适当的时候公诸于世。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上海市二中院对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集中宣判,包括意大利GUCCI、法国梦特娇、荷兰菲利浦等在内的国际知名企业商标和专利得到了保护。 “梦特娇”被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成立于1925年,是“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等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11月,博内特里公司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址为www.mtg1890.com的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以及“法国梦特娇干洗”等字样,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对此,上海梦娇公司仅口头答辩否认侵权,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上海梦娇公司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使用含有“梦特娇”文字的加盟店牌匾及广告宣传标语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为驰名商标。 “菲利浦”剃须刀专利技术遭侵权获赔20万元
2006年6月,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人员在位于上海福佑路的福民商厦一店铺内购得两把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剃须刀。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鉴定,两把剃须刀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特征相同,外切刀倾斜度大,适于贴合面部形状。菲利浦公司遂将日电公司和店铺业主方某告上法院。 审理中,日电公司对生产、销售涉案剃须刀的行为予以否认,并辩称原告主张的专利技术是行业内公开的技术信息,因此不存在所谓侵权。 方某辩称,涉案剃须刀来自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其本人对产品侵权与否并不知晓。 法院将涉案剃须刀与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比对,同时结合鉴定报告意见,认定涉案剃须刀的相关技术特征属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此外,法院在查证相关专利文献资料后认定被告提出的技术信息是公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涉案剃须刀外包装及保修卡上的文字资料以及日电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法院认定涉案剃须刀由日电公司生产并销售,一审判决日电公司和方某停止侵权,由日电公司赔偿菲利浦公司人民币20万元。 擅用GUCCI“GG”商标构成侵权
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世界知名皮革、服饰生产商。该公司自1983年起,陆续在我国注册“GG”图形系列商标。2007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人员发现,在位于上海东宝兴路上的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超市内有“GG”图案笔记本出售,笔记本标签显示产品生产商为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此后,公安机关对江苏立信公司位于镇江的仓库进行查封,扣押带有“GG”图形组合图案的笔记本及封面3万余本,皮革17卷。 法院审理后认为,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未经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许可,将与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作为产品封面使用,并提供给世纪联华超市销售,其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在进货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停止对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世纪联华虹口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上海“梅兰日兰”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因与同行企业名称撞车,且在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上使用对方享有专用权的“MER-LINGERIN”注册商标,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及外方合资人法国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天津梅兰日兰公司成立于1987年,所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梅兰日兰”作为企业字号被延用十多年。上海梅兰日兰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制造、加工低压电器、开关柜、控制箱的企业。 法院认为,无论是对“梅兰日兰”文字组合的使用时间还是取得权利的时间,原告均早于被告,被告将“梅兰日兰”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原告是行业内知名企业,被告将“meilanrilan”、“梅兰日兰”等作为域名、通用网址名称注册、使用,目的在于造成与天梅公司主体及其产品的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www.meilanrilan.com.cn以及通用网址“梅兰日兰”、“梅蘭日蘭”,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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