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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该遗产。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设立了两个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该遗产。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设立了两个名录,一个是与著名的“世界遗产名录”相映成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世界的重要地位;另一个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法国巴黎召开,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制订的《公约》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者可以理解为更多地侧重于一种荣誉性的称号,彰显遗产的地位,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遗产上升为全人类的遗产;后者则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计划,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工作即将开始,要求各国于2008年9月底以前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推荐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根据规定,一项遗产不得同时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但缔约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要求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将于2009年9月审议并公布以上两个名录的项目
    我国在过去的申报工作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拥有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4项,位居世界第一。在新的两个名录的申报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努力,在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的规定,做好申报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下面,我试从三个方面谈谈申报工作以及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工作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申报的意义及目的
    我们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遗产。申报只是一个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我们在做申报工作的同时就是保护计划的开始。没有保护计划,就谈不上申报,申报也不可能成功。关键是要通过申报,弘扬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相关群体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起到示范并带动其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提高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感,进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遗产,它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承传。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各民族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载体。脱离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也不可能存在。我们的申报工作要注重人,强调人,尤其是重视传承人,为他们提供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于生存的条件,下大力气保证做好可操作性的保护计划,并给予特别的关注。做好申报工作,有利于推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对宣传弘扬我国悠久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对确认中华民族文化特性,保护文化资源,扩大影响,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 “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共有5条,要求申报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推荐列入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将该项目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提升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共有6条,要求申报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a)尽管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项目的存续仍然危在旦夕,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该遗产正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急需保护,若不立即加以保护,将难以为继;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使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已就该遗产列入名录事宜与有关缔约国进行过协商。
    比较以上两个名录的列入标准,我们会发现两个名录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均要求制订保护措施,均强调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的参与及其重要作用。后者申报列入的项目必须是濒危遗产,需要马上进行抢救。前者则通过列入名录彰显遗产,以期达到宣传、认同、保护之目的。
    我们在申报工作中,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名录,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申报 “急需保护名录”或者“代表作名录”。根据规定:申报的项目如未获批准列入名录,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此有关申报单位在报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慎重,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申报和何时申报。

    三、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
    文化部是我国负责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工作的机构。我们在做申报工作时,确定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至关重要,申报主体有责任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自愿、自觉地参与申报工作,以确保申报的成功以及申报后能够履行诺言,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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