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管理 司法管理是通过各级法院审理部分侵犯著作权案件来实施著作权法,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为加强对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1993年起,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市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 法院也于199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二、行政管理 我国的版权管理实行双轨制,即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这是我国 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我国国情。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来实施。国家版权局为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 权局为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单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设立了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中国的知识产权(含版权)边境保护职能由各级海关承担。 (一)、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地方版权行政部门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 1、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 2、调解著作权纠纷; 3、对境外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用进行登记; 4、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 5、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 三、社会管理 版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除受司法救济和行政保护外,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管理服务机构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