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录音制品报酬支付标准如下: 一。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二。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 1.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 2.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的60%,文字部分40%; 3.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学)版税率为3%; 4.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三。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的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四。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以上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不适用著作权法,只按该条规定的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五。本标准由国家版权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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