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表格格式,特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2003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1-2003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前言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本部分为《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第2部分的第1分部,编号为ZC 0004.2.1-2003。 ZC 0004.2.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1 范围 ZC 0004.2.1-2003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格式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1-2003。 2.1 表格表格是一种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和发送的书面文件,其按项目划分成一定格式,并可填写相应内容。 2.2 格式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式样。 2.3 框线式表格格式 指由表格的纸型、纸质、页边距、字体、字号、页眉、页脚、边框、线条所限定的表格格式。 3 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4 术语规范性原则 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