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公司方认为,王先生离职后至其它公司从事相同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对本公司的销售造成一定影响。为此,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而王先生认为,双方在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支付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在自己离职时,公司也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不同意公司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现王先生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原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其它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王先生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方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审理时《劳动合同法》并未生效,案件适用的法律为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公平原则。 较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