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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新型行为反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进退维谷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不正当竞争经典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执法无法可依 应修订法律,完善一般性条款 修法时要重视解决法律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制定惩罚性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经典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执法无法可依
  应修订法律,完善一般性条款
  修法时要重视解决法律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制定“惩罚性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陷入了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在刚刚结束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主办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尽管法学、经济学和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竞争政策见仁见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却是众口一词。
  执法机关吃尽苦头
  工商行政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吃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苦头。他们在实践中除了依法规制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遇到许多依法无法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西工商局一位负责人一口气介绍了8 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1、企业利用媒体、广告作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打击贬低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请 “专家”作访谈、咨询,明为向消费者介绍知识,实为推销宣传,其中抬高自己贬低对手。3、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升级,打击竞争对手,用少量投入即可让对手焦头烂额。4、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头换面上市。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主要是出资企业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在媒体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本地企业,打压外地企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使本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销售指标,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上给予照顾,完不成的则运用财税政策予以提醒,使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地区商品。7、商业欺诈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8、一些原本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由,不断向政府要求扩大经营范围和垄断经营权,一旦获得行政授权或许可,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变本加厉地掠夺社会最大资源,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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