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着香洲新一佳超市的购物小票,一名消费者22日在超市另一首饰专柜抽得三等奖即 “268元购买原价1116元首饰”的机会,大喜之下掏钱买下首饰。检测后才得知其“表面镀金,含银量92.5%”,遂要求退货但遭拒。(见昨日《珠江晚报》) 这一起纠纷中,商家促销设计了一个连环陷阱:第一步,通过兑奖的办法诱惑顾客购买银制首饰;第二步,利用顾客商品知识缺乏,把银制首饰当白金销售。 其实,商家在整个过程中涉嫌多重违法。第一,通过有奖销售的办法引诱顾客用 “268元购买原价1116元首饰”,具有欺诈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规定。如果这个1116元的原价是真的,显然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第二,如果这个原价1116元是虚假的,则违反了 《零售商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第三,首饰专柜的工作人员只说明商品是“S925白金”,使得购买者以为就是白金,不知道其实是含银量92.5%的银质首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商品享有知情权,即享有知道商品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多方面的权利,事件中的商家没有充分尊重刘先生的这一权利。 现在,消费者要求退货遭拒,这也是违法的。《零售商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可向商务、价格、工商部门投诉,也可由消费者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