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铝材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因300万货款的追索找到我们事务所。基于及时给委托人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不灵给企业带来的付面影响,我们仔细研究了整个案件发生---发展---目前状态。同时仔细研究了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我们律师从中发现有一债务企业之外关联企业于07年8月曾代债务企业还款50万及60万的事实。 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我们推导出债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代为还款行为其实是个债务转移协议。“尽管债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并没有签订过书面债务转移的协议,但关联企业向委托人代为还款50万及60万的款项的事实行为,应当推定为债务企业向委托人拖欠300万元的债务已经转移给其关联企业”。 《合同法》中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由债权人的同意,这样的同意是明示的,我们通常不认为口头的同意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如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没有书面债务转移协议,又如何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呢?我们的观点是:由于关联企业在没有接受到任何借款或欠款的情况下,做出了很多还款的行为,从而推定为关联企业是在履行债务企业的还款义务,这个还款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债务企业之间的《销售合同》的基础上的。可见,代为还款50万、60万的行为是债务转移行为,同时也争得了债权人(委托人)的同意,这个债务的转移合法有效。 从上面的推定,我们认定寻找债务企业之关联企业追索欠款300万,也得到债务企业的配合。最终委托人利益得到很好的维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件得出以下的结论,由此对于债务的转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 第一、正确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在于债权人在这个中间担当了一个怎样的角色,他的意思表示是否放弃了对第一债务人的追索权,如果放弃,我们可以视为债务转移,否则只能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二、是否具有债务转移的协议。债务转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的,故而一定要存在一种有效形式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定的,并且是反映了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一个合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项都不能作为债务转移,我认为,这个也是债务转移的必备要件。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关联企业代为还款的票证作为转移的协议。 第三、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个是债务转移的前提。那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得转移的都不能转移。 第四、债务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债务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他的转移行为必然是要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