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后就称之为民事诉讼案件;第二类是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的案件,它不具有纠纷性,如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叫作非讼民事案件。 《女童终身弱视谁之过》一案,为典型的由于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值得探讨的是该案件经过了一审、检察院抗诉、再审、上诉,最后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一系列的审判程序依据何在?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为何检察院可以抗诉?法院为何还需要再审且能够上诉?弄清这些问题将有利于我们对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了解。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通常适用的程序,它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通常程序中的基础程序,是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薛红军、毕燕夫妇将保健院、防疫站告上法庭,是想通过民事诉讼即法院审判解决纠纷。告状即起诉,起诉是当事人诉权的具体体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或者依法应由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起诉是诉讼程序得以开始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从而启动了第一审程序。 随后,枣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表明我国对于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但该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这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导致该案只经过一审即终结。 可是,就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保健院、防疫站不服原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枣阳市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这时该案适用的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三个,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而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提起,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提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审判监督程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则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即任何时候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再审;如果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应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必然引发案件再审。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诉的应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