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第二条规定: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