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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维护合法民间借贷 吴英案折射制度纠结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1
【摘要】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上述要求。 ……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李娟 徐燕燕

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上述要求。

这是一个微妙的时点。

2月14日,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对于民间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开。

罗培新去年底赴浙江调研民间金融,并与30多名温州老板座谈。他称,《通知》对于民间金融加强管理同样予以强调,“这两者并不矛盾,他们是在寻找之间的平衡。”

前不久,新华社发文,通过对一些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专访,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文章称,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专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

事实上,包括《通知》在内,最高法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试图厘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地带。

重申合法利息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本报记者对近三十年来金融领域的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后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就在去年底,最高法还发布一则通知,要求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其中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

也就是说,年率26.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还在近期连发六条司法建议规范民间借贷,包括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李娟 徐燕燕

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上述要求。

这是一个微妙的时点。

2月14日,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对于民间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开。

罗培新去年底赴浙江调研民间金融,并与30多名温州老板座谈。他称,《通知》对于民间金融加强管理同样予以强调,“这两者并不矛盾,他们是在寻找之间的平衡。”

前不久,新华社发文,通过对一些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专访,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文章称,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专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

事实上,包括《通知》在内,最高法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试图厘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地带。

重申合法利息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本报记者对近三十年来金融领域的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后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就在去年底,最高法还发布一则通知,要求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其中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

也就是说,年率26.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还在近期连发六条司法建议规范民间借贷,包括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

媒体报道:媒体首次披露内地三名官员因被吴英举报而落马

2012年1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五下午,法槌终于落下。

(编者注:据多家媒体报道,邻近金华的浙江丽水农业银行[2.72 0.00% 股吧 研报]灯塔支行行长梁骅,因吴英举报受贿而落马。此外,吴英还将湖北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某的供出,两人也因受贿落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此前的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判决后,在民间引起舆论关注,一场吴英案的讨论在金融领域和法律领域展开。

2月7日,担任二审审判长的浙江省高院法官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向媒体公开答复,认为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维持原判,有理有据。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吴英集资诈骗案进展情况。孙军工说,吴英集资诈骗案件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可能让一些人意外。

在元旦之前,本刊记者曾致电吴英父亲吴永正。自从2007年吴英出事后,这位小个子金华人,开始翻阅起各类法律书籍,奔走在北京和杭州,为吴英案寻求出路。

“我们也正在问法院,希望法院尽快能开庭二审。”吴永正说。

吴英在北京的律师杨照东说,1月18日早上8时许,他和张雁峰律师接到金华中院的电话,希望他们到中院来一趟。杨照东律师订机票后速飞杭州,下飞机后得知,下午在金华中院开庭二审。

下午5点半左右,律师杨照东赶到金华中院审判庭,3分钟后,吴英被带入审判庭,法官宣布开庭。

据一位在场记者回忆,在金华中院审判区三楼的中法庭内,吴英的外貌并未太大的变化,依旧是扎着马尾辫,比2009年一审开庭时瘦一些。

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吴英两度回头望向旁听席上的父亲吴永正和妹妹吴玲玲,在宣判结束,法警将吴英带下去的时候,吴英用方言向父亲喊道“爸爸给我带两双新棉鞋”。

此时吴永正听到宣判结果后显然没有回过神来,眼睛盯着法官席的法官,静静地站着。随后,一名法警走向吴永正说“你女儿让你带两双棉鞋给她”时,他才反应过来,继而快速与律师以及吴玲玲离去。

在审判庭外的走廊里,在场记者向金华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采访要求,未被接受。

位于金华中院正大门右侧传达室的墙上,贴着一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公告,内容为“本院定于2012年1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东阳市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特此公告”,告示落款时间为“1月12日”。

在吴英案二审判决后,引起各方的关注。2月3日,一些机构和专家还专门研讨吴英案对完善金融领域管理的意义。

“从浙江省以往的判例来看,再比较吴英的情节,被判死刑不是太意外。”浙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辩律师说。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

从2007年2月吴英被捕后,吴英的本色集团一直在封存之中,面对众多等待回款的集资户,本色集团的资产流向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2009年年末的一审判决下达后,围绕吴英案的各类坊间猜测不断。

吴英被关押在金华看守所期间,吴英给吴永正送出一份信,时间是2011年11月4日。

与这封信一起送出的,还有8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吴英针对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陈述并提出质疑,吴英提到她的本色集团资产问题,涉及的多宗房屋买卖纠纷和珠宝买卖纠纷等。

吴英这封信中所提及的事情,在案发当年已经过媒体报道而为人知。在2009年的开庭中,吴英当庭说,2006年12月末,出身律师的杨志昂以有一笔20亿美元的业务为理由,带着3个人,把吴英骗到温州等地,并对她进行软禁。在逼迫她签下空白文件后,将她释放,这些白纸变成授权书后,变成一起蹊跷的诉讼,将数千万的财产转移到杨志昂名下。之后数月,本色资金链一直十分紧张,直到2007年2月吴英案发被拘留。

此外,吴英在东阳投资的本色概念酒店,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公开拍卖。吴英的父亲指责有人侵吞本色资产,并到处告状。

本刊记者调查获悉,吴英案的民事部分案子被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这一新闻后被坊间传为“吴英案发回重审”。

12月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回应,确认吴英案的民事部分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吴永正也向各界确认此消息。发回重审的,是涉及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两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

吴永正向记者透露,他已经接到了省高院的电话通知,“她(吴英)坚持要自己出庭辩护,因为没有人比她自己更清楚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了。”

吴永正告诉本刊记者,现在吴英案的民事部分开庭时间还未定,很多钱的事情也只有吴英能说得清楚,本色集团的这么多资产到底流向哪里,也需要吴英一笔一笔地厘清。

吴英曾举报官员

吴英在东阳叱咤风云时,围绕吴英的各类传说从未间断,包括“东南亚军阀妻子”、“股坛圣手”等等。吴永正说,他曾多次讲,吴英不过是一个普通农民家的女儿,并无其他背景,坊间从未相信。那时候的吴英年轻富态,举手投足间满是自信,对各类公益事业出手大方,在投资上更是一掷千金,连排的店面房和住宅,数天时间便收入囊中。

案发后,吴英案的走向牵动多方神经,一些人猜测吴英背后是否牵扯到一些官员。

在2009年4月16日的一审判决中,吴英对法庭一言未发。

时隔一年多之后的2010年7月,一审判决未下达时,吴英在金华看守所与律师见面时,告诉律师已在监狱里开始检举涉案的一些官员。据当时媒体报道,吴英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

据律师张雁峰介绍,吴英书面检举这些受贿人员后,分批、多次通过看守所转交给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已介入其中。

据多家媒体报道,邻近金华的浙江丽水农业银行灯塔支行行长梁骅,因吴英举报受贿而落马。此外,吴英还将湖北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某的供出,两人也因受贿落马。

吴英案的“罪与罚”:公众为何如此关注她的命运

最近,为舆论和媒体关注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有了新进展。2月14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例行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回应。最高法称,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众所周知,吴英是因为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的。那么,吴英案到底存在什么蹊跷,令如此之多经济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甚至是普通民众关注于她的命运,这个案件到底怎么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而且,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使用欺骗的方法,使人上当,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但是,根据辩护律师的说法,吴英并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来集资,她用集资来的钱开办了大量的公司,投资于实业,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最后无法偿还债务,是因为企业面铺得太大,资金链条出现问题,甚至连借钱给吴英的人徐玉兰、林卫平均否认被吴英诈骗。因此,我认为,最高法的复核中,应当重点查清吴英在借款时到底有无诈骗的故意,是否因为做生意失败而导致无法偿还借款,还是借款当时就无偿还能力,将借款而来的钱用于挥霍。不能因为发生借款无法偿还的结果,就倒推她当时就有诈骗的故意。

如果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么,她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个罪名核心点在于,要通过向社会上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但这个罪名也存在争议,理由就是吴英只是向特定的11个人借款,而这11个集资对象中,有两名还是她的合作伙伴。这里,重点要查明,这11个人最否属于“不特定对象”,而且,吴英有无在这11个人向其他人吸收资金过程中起到作用,从而来确定她是否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进而判断她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本身就引起许多学界非议。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提就预设了普通公民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前提,也预设了存款、贷款这些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银行来进行,这就是国家垄断金融市场的体现,而这种金融垄断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利。当然,这一罪名的争议应当在立法和修法时讨论,有待于立法机关来修正,而司法只能根据现行的法律进行判决。

吴英案还引起重大争议的是,对吴英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公正的问题。2008年6月3日,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对她的30辆机动车的拍卖公告就已经贴上了《东阳日报》。不仅如此,拍卖还是采取10辆车一组的打包方式,普通人根本无缘问津,而且,这批原本总价2000万左右(吴英自述,含上牌和交税费用,一审认定为1500万-1600万)、使用时间最长不到一年的新车,最终以390万成交。此外,吴英用5000万装修的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不过才2个月,最后以450万成交;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官方鉴定之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如果根据一审判决书,吴英及本色集团的总资产,“经鉴定为总资产价值1.7164亿”,根本无力偿还法院认定的3.8亿巨债。但吴英的父亲认为,光把这些房子卖了就可以还掉。

很明显,这样的诡异处置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只有“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而有关部门对吴英这些财产的拍卖根本没有得到终审判决生效就已经进行,有关部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且使用超出寻常的拍卖方式,拍卖价钱又低,令人叹为观止。因此,最高法在对吴英案进行复核时,须对这些财产程序处理不公问高度关注,应当重新鉴定这些财产的价值,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对吴英的量刑乃至定罪。

对于吴英案,认为她罪不至死的还有一个争议问题,吴英举报官员是否属于立功的问题,因为如果认定她立功,就可以对她从轻处罚,进而可以不判处死刑。吴英在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2.72 0.00% 股吧 研报]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由此引发坊间传闻,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但是,浙江高院却认为:“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我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不管吴英是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只要她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情形下进行了举报,都可以算她立功。我认为,最高法在复核时,应当对这一情节重复考量。

吴英案引发争议还很多,比如“经济犯罪应不应当判处死刑”等,但许多争议恐怕还是在立法和社会观念层面上的争议,这些争议有益推动立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但对于改善吴英的境地帮助并不大。但是,我认为,最高法院还是应当密切关注舆情,特别是对可能无罪、罪轻的情节进行斟酌,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待。(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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