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此条规定看,以夫妻一方财产清偿债务的,前提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且应该是债务存在前或开始时知道。夫妻自己的约定,特别是夫妻事后为逃避债务而作的约定,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夫妻与第三人的债务所作的判决,仅是就夫妻内部如何承担责任而作出的,当然也不能及于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起诉。债权人起诉后,夫妻应列为共同被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后,夫妻之间可按离婚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比例互相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