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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开价1.64亿挂牌转让天汽和淮化股权股权转让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昨日,建设银行601939分别在天津产交所和北京产交所发布公告,挂牌出售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91%股权和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11.73%股权,继续加大剥离副业的步伐。
  天津产交所信息显示,建行拟以8010万元出售所持天津汽车4.91%股权。从财务信息看,天津汽车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截至2010年4月30日,其营收为651.72万元,营业利润亏损约1.1亿元,净利润亏损约1.4亿元。但对于受让方的条件却颇为严格:须为天津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在50亿以上;具备一次性给付转让价款的资金能力。
  北京产交所信息显示,建行安徽分行拟以8389万元出售所持安徽淮化11.73%股权。对于该公司的受让方条件则相对宽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即可。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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