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