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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父债”未必子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广源贸易公司系企业法人,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9月27日吊销其营业执照。亚星商厦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吕某,登记的出资额为180万元,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广源贸易公司系企业法人,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9月27日吊销其营业执照。亚星商厦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吕某,登记的出资额为180万元,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吕某于2007年1月6日因病死亡。亚星商厦现仍以房产出租方式从事经营。债权人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公司因索债无果,将蚌埠市广源贸易公司、蚌埠市亚星商厦和吕某的配偶、儿女和母亲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吕某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吕某的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所欠债务必须清偿

  原告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广源贸易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亚星商厦对广源贸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蚌埠市亚星商厦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吕某因病死亡,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吕某与其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应以其与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本人和吕某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被告亚星商厦:投资人已去世,商厦成被告不适格

  与红阳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属实,但保证期间内,原债权人红阳信用社并入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后的分支机构丰原支行没有向其主张权利,故保证债权已超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另被告广源贸易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蚌埠市亚星商厦的投资人去世、企业应当解散,故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

  被告广源贸易公司:借款实际被吕某夫妻使用,应由吕某夫妻偿还。

  被告吕某配偶:家庭成员依法不应担责

  蚌埠市亚星商厦系吕某以个人资产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吕某去世后,其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且本案担保债务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8日,蚌埠红阳信用社与蚌埠市广源贸易公司以及蚌埠市亚星商厦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红阳信用社借款100万元给广源贸易公司;亚星商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红阳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转付广源贸易公司。借款到期后,广源贸易公司未还本息,亚星商厦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此后红阳信用社成为蚌埠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2005年12月,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受让取得该10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轩银珍介绍说,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焦点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企业的债务由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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