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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视角下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个人独企资业法虽然已经颁布很久了,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也似乎是个老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有差异,学术界的看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的认为应将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共同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还有……

 个人独企资业法虽然已经颁布很久了,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也似乎是个老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有差异,学术界的看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的认为应将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共同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还有的认为应直接以投资人为民事诉讼主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是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两起以同一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也开列了不同的民事诉讼主体,做出了不一致的判决。这种现象不禁让人有些困惑: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什么关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过渡和传递,还是越过个人独资企业将民事责任直接作用于投资人,由投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此作一下简要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它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对社会生活有较强的补充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近几年来,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先后以也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了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的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传统的二元制民事主体确认受到质疑。二元制民事主体模式认为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也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许多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等。

  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否能作为民事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下几种说法: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和投资人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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