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1999年8月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我进行了剖腹生产,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出院后,我时常感到腹内疼痛。今年5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系我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我从1999年8月至今,从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我和家人找某人民医院交涉,要求院方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不是医院的责任,拒绝赔偿。请问如果我起诉医院的话,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读者 田女士 答: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你主张某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如下证据加以证明: 一、提供你在该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及造成损失的证据。 1.在该医院接受手术时的病历和相关票据; 2.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据。用来证明你的腹腔内存有遗留的手术纱布亦即侵害结果的存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提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你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提供以下证据: 1·身体受到伤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2·该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3·该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4·你如果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至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则应由医院承担。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王青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