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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要承担责任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昆明中院精品案例之 播音员疑心病情被隐瞒告医院   孟静,汉族,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任昆明中院民一庭资格审判长,二级法官。2003年、2005年……

 昆明中院精品案例之 播音员疑心病情被隐瞒告医院

  孟静,汉族,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任昆明中院民一庭资格审判长,二级法官。2003年、2005年分别获奖精品案例,迄今共有6篇案例入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撰写的法律文书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感言:司法的本来面目并非刻板与守旧,法官应当在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时体现法律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展现现代司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让人们既看到法律刚性的一面,也能感受到法律温情的一面,这正是公正司法的内涵所在。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件,患者是一位广播电台播音员,她因“声音嘶哑”到医院治疗,就在医院为患者做治疗时,医院没有尽到相关告之义务,也就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为此,医患双方走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此案因此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06年度精品案例。

  3年前的一天,云南广播电台播音员袁女士以“声音嘶哑”1个多月入住云南省一家大型医院,入院第二天,医院给袁女士进行了手术治疗,5天后,袁女士觉得声音嘶哑没得哪样好转,倒还觉得有点加重,医院给她解释:可能是手术刺激后所致,又过了一个星期,在继续治疗后,双方进行了院外会诊,认为袁女士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和喉肌弱症所致,可能有心理精神因素存在,请精神科会诊后诊断为心因性抑郁,予以相关治疗。同年10月23日,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制定治疗训练方案进行综合治疗。袁女士认为是医院的治疗有问题,于是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案件在审理期间,双方委托了云南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袁女士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袁女士精神不好与手术后嗓音未恢复有关,建议进行有关方面治疗,并加强安全方面的监护,防止意外发生。同年12月10日,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在为袁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足;袁女士声音嘶哑目前可排除由右侧声带息肉摘除术引起的声带损伤、息肉组织残留及神经损伤所致;袁女士声音嘶哑系慢性喉炎及声带关闭不全所致,与医院的手术无因果关系;袁女士每疗程约需治疗费用1000元,但治疗所需疗程无法确定。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提交的袁女士病历材料是真实的,袁女士认为病历资料被篡改的主张不成立。云南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及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有效,医院提交的《袁女士给医院兰院长的信之一》与手术前的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行为都构成医疗行为的一部分,但分属于医疗行为的不同阶段,相互不能取代,都是医疗机构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取代术前的告知及告知后患者对手术的同意。且门诊医生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而没有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该告知内容亦不完整,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故医院侵犯了袁女士的患者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院的侵权后果未表现为袁女士的身体损害,故本案没有物质性的损害后果。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给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袁女士支付医院医疗费2695元。

  评析

  此案系对患者享有的知情权作出有效保护,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与采信、法律适用上难度较大的医疗差错侵权赔偿案。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合议庭在对案件所涉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患者的知情权、医院方的告知义务、医院过错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法律适用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了知情权的内涵,并正确认定了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这一责任可能是物质利益损失,也可能仅表现为对患者精神上造成损害赔偿,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最终作出正确裁判。该案对于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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