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意味着,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 生命权处于权利体系的金字塔顶端,当与生命权相冲突时,其他权利都应退居二线,这已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共识。在手术前,患者家属的签字,乃是代替患者本人行使知情权。保障这一知情权,对于患者本人当然意义重大,但是一旦这一知情权因一纸签字求而不得时,如果还要固守“家属签字是送往手术台的通行证”,却可能因此戕害了患者的生命权。 事实上,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程序权利,作为行使权利的保障措施,其本身必须结合其他权利共同行使,方有实质意义。无论何时,生命权这一实体权利都应优先于知情权。更何况,家属签字只是代理行为,毕竟不是患者本人亲历亲为,因此,没有家属签字,并不必须意味着患者本人反对接受手术。 2007年11月,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因得不到患者家属肖志军的签字,使怀孕9个月的产妇及胎儿不治身亡。事后,北京市卫生局官员表示,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患者及其亲人仍明确表示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医院暂不进行手术的做法,不违背法律规定。这一表态,曾引起极大争论。“侵权行为法草案”倘能确定“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抢救危急病人”的原则,相信有助于使那些以医疗内部行规为托辞而漠视生命的悲剧,不再刺痛人们的良知。 本来理性地说,走进医院、推上手术台后,惟有医生可以信任,即使有签字权的家人,也不应被寄予高于医生的信任。但是一些过度治疗、天价药费等事件,显然影响了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他们不得不执著地捍卫自己的知情权,借此来求得保障生命健康权的自我安慰。 因此,解决问题的起点在于:确保公正地认定医疗措施的科学性、必要性,使公众放心地接受法律对医生紧急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这方面,对患者而言,也许主刀医生由于涉嫌无法信任、家属甚至再公正的法官也由于不懂医务而无法信任。事实上,在全世界的法律纠纷中,医疗侵权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然而,域外成功经验的启示是:惟有专业和独立的医疗事故裁决机制,方能担当重任,也是解决当前公众医疗知情权焦虑的关键。 专业和独立的医疗事故裁决组织,应当由艺高德劭的医生和律师组成。前者精通医疗业务,能够判断在当时症状下,患者是否应当被采取紧急措施以及该措施是否适度;后者则从法律角度,衡量相关做法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当然,这两种专业人士都应严守回避原则,而且以声誉和公众形象为资本,对自己的判断负个人责任。为了确保专业,医疗事故裁决组织应当按照医学专业设立;为了确保独立,这一组织不应按照卫生行政管理模式设立;为了确保负责,这一组织成员每人都有投票权,且每人所持意见和“正反投票比例”都应充分公开;为了确保权威,这一组织作出的医疗责任裁决将自动生效,其有效性只接受司法审查,而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