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在治疗时,因诊断依据不足,使用激素时未告知副作用,导致一名病人股骨头坏死。记者今天获悉,该病人被鉴定为8级残疾,此次医疗行为也鉴定为医疗事故,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病人各种损失共计38万余元。 2006年8月21日,病人徐某因病到西苑医院门诊治疗,该院将其病情诊断为多发性硬化,并给予治疗。但治疗后徐某出现双侧股骨头坏死。 诉讼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在分析意见中指出:西苑医院对患者的诊断依据不充分,使用激素治疗依据不足,用药剂量及时间与目前临床用药常规不相符,没有证据证明院方对使用激素的副作用向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双侧股骨头坏死所致双下肢功能障碍与使用激素不当有一定关系;但股骨头坏死病因复杂早期诊断困难,医院根据患者主诉,对患者进行早期X线检查及积极的对症治疗。该机构鉴定结论为:西苑医院对徐某的治疗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西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给徐某的身体造成实际伤害,即其医疗行为已构成对徐某健康权的侵害。根据鉴定机关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范围,法院确定西苑医院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徐某合理损失。经计算,法院判决西苑医院赔偿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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