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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有法可依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医疗美容 ,是现代医学的组成部分 ,是以人体形式美理论为指导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它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 ,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的行为 ,它是由多种临床学科与某些非临床学科相互交织而成 ,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

   医疗美容 ,是现代医学的组成部分 ,是以人体形式美理论为指导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它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 ,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的行为 ,它是由多种临床学科与某些非临床学科相互交织而成 ,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近年来 ,随着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 ,这一领域出现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医疗美容质量难以保证。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 ,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 ,由于技术等诸多因素 ,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结果。有的想割双眼皮 ,术后却变成了“三眼皮” ;想要“换肤” ,却换来了“花脸” ;想做隆胸术 ,最后造成伤残……本欲装点美丽 ,美容反被“毁容”的事情屡屡发生 ,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
  事实上 ,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 ,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生活美容服务由内贸行政部门按开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 ,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现阶段医学美容临床实践比较主要的内容有重睑术、隆鼻术、祛除眼袋术、面部除皱术、隆胸术、吸脂术、浅表瘢痕的矫治等。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塑身等服务项目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制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这是医疗美容走向规范化的一个良好开端。该《办法》规定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 1年以上等。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护士资格 ,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 ,必须向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 ,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据悉 ,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施行后的 1年中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将按非法行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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