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3]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民基本医疗的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央作出的战略部署。为落实这一部署,各地正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全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其中包括从“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的战略高度,以及根据有关“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努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市先后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步建立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制度规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包括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实现农(居)民病有所医,缓解农(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已成为关系到我市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加快发展的重要一环。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对社会保障机制城乡二元化格局的调整步伐,利用社会保障系统现有的工作网络和技术力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全市农(居)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这是全面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维护全市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明确方向、加快改革,全市统筹、社保运作,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具体制度上,把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整为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机制上,将原由村或镇区统筹运作方式调整为全市统筹、通盘运作;管理上,原由农业部门管理调整为以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卫生、农业等部门为辅。我市推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全市统筹、三方负担。所有属本市户籍(包括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为主和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农(居)民参保后就医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原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调整更名为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桂康担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刘树基、副市长李小梅、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冰任副组长,成员为李志刚(市社会保障局)、蔡一平(市卫生局)、何肖弟(市农业局)、陈锐康(市财政局)、郑锦堂(市发展计划局)、袁佩霞(市民政局)、马凤彪(市审计局)。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落实、协调及宣传指导等工作,李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管理机构。市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职能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具体的业务经办机构。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转换的同时,原由村或镇区管理的运作方式一并调整为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运作。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运行全市农(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创造有利于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环境条件。为社会保障部门配备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要尽快落实到位。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完成调研测算、实施办法拟订、信息化管理软件开发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监督全市卫生系统执行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市农业局要自始至终地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协调各镇区农办做好下一阶段镇区的数据录入工作。市财政局要保证前期准备工作的各项经费依时到位。 (四)抓好宣传发动。各镇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农(居)民充分认识和了解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不断增强其自我保障和互助共济的意识,组织其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督促指导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做好过渡衔接。我市将于2004年6月起开始征集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次月起核付待遇。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换衔接工作,做到过渡期间机构不变、人员不散、资料不乱,确保农(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同时,各镇区、村可在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和现行医疗待遇水平继续参加商业保险或设立集体基金,作为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确保农(居)民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原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款,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自行处理,可纳入镇区医疗救济基金管理,或由村(居)民委员会统筹用于农(居)民参加商业补充保险以及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疗费补贴。 各镇区、村原参加商业保险并在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到期的,可按实际到期日(最迟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衔接缴费,但必须在2004年6月前统一办理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实施前已到期的,原市、镇区财政给予的补贴仍按原渠道拨付,由村(居)委会统筹用于实施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支付。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