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来就没有被最高司法机关规定为司法鉴定结论。即使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和实施后,即使在著名学者不顾法律位阶基本常识强悍地抨击司法解释为这种秘密“鉴定”体制背书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宁可推迟出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几年,也没有明确认可这种秘密“鉴定”。至少因为它与法律制度、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但是,地方司法机关却无法招架某种势力的攻势,纷纷违背法律出台把这种秘密“鉴定”作为优先司法依据的指导意见。一些法官宣称把案件办成“铁案”的方法就是“医疗事故怎么鉴定我就怎么判决”;还有许多法官感叹“医学会把属于法官的活儿都干了,我们法官还能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