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调整。原省物价、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及省检察院《关于对非刑事案件实行检验鉴定收费的通知》、《关于检察院管辖外案件检验鉴定实行收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公安司法技术检验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身管辖范围内案件的技术检验鉴定不得收费。检验鉴定需赴外省、市进行鉴定的,委托鉴定申请人除缴纳鉴定费补,差旅费应由委托鉴定申请人承担。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鉴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技术检验鉴定时,由鉴定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申请人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须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费。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受理的鉴定案件,其收费标准在本通知规定标准的1.5倍内加收。涉诉的医疗事故鉴定按行业标准收取,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按黔价费[2004]196号文执行。 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具体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 该标准从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