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毁灭”是指公私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所谓“损坏”是指公私财物的价值与效用部分丧失,毁灭与损毁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采用损毁的方式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放火烧房子、危害到大多数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则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