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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案例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案例1、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结: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第一、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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