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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2
【摘要】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四十九)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的时候,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本通知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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