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范围内有三种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理论模型:民事没收模式、刑事没收模式和单独立法模式,而此前学术界对于我国应当采用哪种模式存有争议,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中指出: 本次修正案采用的是刑事没收模式,即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规定在刑事特别程序中。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出现被告人潜逃、死亡等无法归案的情况时特别没收的程序。 笔者认为选择这一立法模式,首先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分比较明显,两者互不交涉,选择民事没收模式难有立法空间;其次是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制定单行法的传统,相关问题都集中规定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单独立法模式也难以被立法机关所接受。因此,选择刑事没收模式不仅与我国基本国情和诉讼文化相契合,也与我国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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