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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判活动”改为“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21
【摘要】“执行,多年来是司法腐败的多发区和重灾区,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监督内容,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常委会委员们发出的声音。 ……

  “执行,多年来是司法腐败的多发区和重灾区,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监督内容,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常委会委员们发出的声音。

  黄丽满委员认为,现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这不利于较好解决社会关注的民事执行工作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黄丽满委员列举了三个理由:

  首先,法院执行工作量大、面广。目前,民事案件占整个法院处理案件的比例已经达到了85%以上,而民事案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执行案件占整个案件的比例达到了四分之一。在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工作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违法执行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令人震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次,各界要求对法院执行工作加强外部监督。虽然法院有内部监督,有裁判和执行的分工,有纪检监察部门,但是任何内部监督都不能取代外部监督。目前最主要的还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外部的、常态化的、有专业水平的外部监督机制。第三,应当贯彻中央司改精神、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中央司

  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的范围,完善相关程序”。中央政法委在 2005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近年来,“两高”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对推进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达成了共识,并联合下发文件,积极开展执行监督的试点工作。对这些改革成果,应上升为法律层面。

  黄丽满委员设计的修改方案是:将民诉法第十四条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的“审判活动”改为“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以明确检察监督包括审判和执行环节。具体操作程序留待今后专门立法或者“两高”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认为,在当前的执行体制下,法院有关部门是执行主体,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取决于法院执法人员,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和自由度,对执行人员和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在执行程序增加监督内容,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预防执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任茂东委员提出,在执行过程中增加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的内容,要比在民事审判中增加抗诉监督可能显得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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