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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对法院判刑轻重的影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在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当如何通过正确执行轻缓刑罚政策,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
  在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当如何通过正确执行轻缓刑罚政策,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近十多年来审判机关判决刑罚的被告人逐年增加。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为什么年年严打,而发案数却没有明显下降呢?
  笔者认为,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审判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而对轻微犯罪人员必须尽可能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
  一、什么是刑罚轻缓化?
  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收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二、法院实行刑罚轻缓化政策的原因
  具体讲有三个原因:
  1、从文化价值层面讲,实行这一刑事政策是对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这是对刑罚功能及其规律探求的结果。法国法学家耶塞克认为,“刑法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它的适用,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的重大侵犯和由此导致的其它社会不利后果。因此,它必须在最大可能限制的范围内使用。”古今中外的经验说明,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重罪轻罚甚至有罪不罚。即使要施以刑罚,也要求克制、谨慎和节俭,注重刑罚的轻缓化、文明化,优先考虑适用轻的刑罚种类,低的刑罚幅度,以尽可能用少量轻缓的刑罚达到刑罚的价值目的和实现刑法的机能。
  2、从法律原则层面讲,我国的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了大量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赋予了法院审判人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3、从司法制度和技术的层面讲,这是对我国“严打”实践反思和检讨所得出的结论。实践证明,“严打”对于有效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保证国家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应该看到单纯强调“严打”政策,对犯罪行为不加区别地实施严厉打击,使我国在惩治犯罪上出现重刑化倾向,并且“从重从快”要求也产生了人权保障不够的问题,这就要求对轻缓刑事政策予以高度重视和运用。
  三、法院实行刑罚轻缓化政策的作用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有如下五方面作用:
  1、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2、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
  3、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4、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
  5、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四、法院实行刑罚轻缓化政策的原则和条件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应当坚持三个原则,即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轻缓政策有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见下述),轻缓绝不是放纵。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条件应当坚持“一个必须、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一个必须就是指: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三个有利于是指: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办理的刑事案件要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五、法院实行刑罚轻缓化政策的对象范围
  法院实行刑罚轻缓化政策的对象主要放在五个点上:
  1、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如安乐死、赌博等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或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
  2、第一次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拘役
  或者管制。
  3、非危害国家安全的被告人。凡是触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第一百零二条到第一百一十二条罪名的,对这些被告人一律不得适用轻缓刑罚。
  4、非刑法17条规定的八类重大犯罪的被告人,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对上述被告人一般不得适用轻缓刑罚。
  5、非涉毒人员的被告人,即对触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五条罪名的被告人一般不得适用轻缓刑罚。
  上述五种情况,具体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在五千元以下的;抢劫犯罪中,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或学习、生活用品,后果不严重的等等,坚持适用轻缓刑罚。对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做好区别对待。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关系,因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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