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规范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与规章主要有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1996年修正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法规,保外就医批准程序是典型的行政程序: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3.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担保人向监狱交纳2000元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从这一程序可以看出,对罪犯是否决定保外就医,完全取决于监狱方面,这种行政程序与对罪犯减刑、假释必须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决定,相距甚远。保外就医因此滋生许多腐败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解决的办法就在于将保外就医的批准程序由行政程序改成司法程序,由监狱单方面决定变为由中立的法院来裁决。具体的设计可以考虑为:由监狱方面带罪犯作出医学鉴定后,监狱方面认为可以适用保外就医的,提请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监狱、检察机关、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鉴定人出庭,罪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出庭,检察机关也应当派专家出庭,鉴定结论应当当庭质证,经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后,由法院作出裁决,对于有异议的鉴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医院重新鉴定。 这样经过司法程序,能减少监狱单方面作出决定的“暗箱操作”,更能公正地执法。不仅在决定罪犯保外就医时应当经过司法程序,罪犯申请保外就医延期的,也要由法院进行审理。如此,才能避免一些罪犯病愈后仍然长时间保外就医,甚至重新作奸犯科,危害社会。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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