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监狱法和1990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对罪犯保外就医条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地方仍存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现象。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对于这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这是一种违法或不符合规定的保外就医情况,法律规定“应及时收监”执行,说明其保外就医是无效的,其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要重新执行其刑期。 笔者认为,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被批准保外就医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罪犯家属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或罪犯及家属与医疗鉴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的病情证明文件,或是监管单位与罪犯及其家属相勾结,徇私舞弊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致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医疗鉴定单位诊断鉴定有误,将病轻鉴定为病重,或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及监狱管理部门在呈报审批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批准保外就医。 对于前一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况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视为无效,依照《罪犯保外就医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将这部分罪犯收监执行时,应将其违法保外就医的时间从执行刑期中扣除。 对于第二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形虽说不符合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但其过错不在罪犯方,而在于执行机关及其干警工作上的疏漏或渎职,过错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而不应由无过错的罪犯承担。如果其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不公平的。保外就医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由当地公安机关监管、管教,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等。这一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收监重新执行保外就医时间,实际上是一种重复执行,无形中延长了罪犯服刑时间,使罪犯不能在法定期间中止执行刑罚,是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造成执法上的不严肃。所以,对于这种情形的保外就医罪犯,发现其保外就医不符合条件时,如果其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执行未满的刑期,如果其刑期已满,则应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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