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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保外就医脱逃罪犯纳入网上追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2
【摘要】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并未消除,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对于逃避监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公安机关及监狱等有监管义务的机构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出现因脱管而危害社会的问题发生……


  编辑部:

  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并未消除,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对于逃避监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公安机关及监狱等有监管义务的机构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出现因脱管而危害社会的问题发生。

  然而,实践中监狱在对保外就医脱管罪犯申请网上追逃时,却遭到执行部门的拒绝,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解决对保外就医后下落不明罪犯的网上追逃问题,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工作。

  今年2月,河南省许昌市区就发生了一起保外就医脱管罪犯抢劫、杀人的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系2007年11月因病被吉林省某监狱保外就医的罪犯。张某被保外就医后不久即带领刑满释放人员王某从吉林窜至河南各地伺机抢劫作案,并于今年2月27日中午潜入许昌市区某居民家中,用绳子将两名被害人捆绑,抢走现金及存折一个,在逼迫被害人说出存折密码后,张某到银行将存折内现金取走,然后返回作案现场,用残忍手段将一家三人(一名一岁多的婴儿及其母亲、姥姥)杀死。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近年来,各地监狱在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加大了对保外就医后下落不明罪犯的追捕收监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监狱对下落不明的保外就医罪犯的信息了解渠道不畅通,保外就医罪犯绝大多数在外地居住,监狱对其行踪很难掌握。二是收监工作中监狱唱独角戏。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有监管义务,但因公安机关内部缺乏上级有关规定,加之基层派出所受警力、财力所限,无力给予有效的协助。三是公安机关拒绝对保外就医后下落不明罪犯实行网上追逃。这些无疑加大了对该类罪犯收监的难度。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尽快改变保外就医罪犯脱管现状:一是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工作。目前对保外就医的监管还存在脱节问题,公安机关尚未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加之基层派出所警力紧张,对于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工作普遍存在薄弱环节,这必须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予以加强。对于在保外就医中违反规定脱管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刑罚的监狱。

  二是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公安机关及监狱纠正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同时应建立保外就医监管地检察机关与监狱所在地检察机关沟通协助机制,以便监狱所在地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罪犯在保外就医所在地的活动情况。

  三是将保外就医脱管的罪犯明确列入上网追逃范围,加大追逃力度。公安部1999(91)号文件《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机制的通知》中,将上网追逃对象限制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两种在逃人员,申请上网追逃的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两种法律文书方能办理,而保外就医的罪犯的拘留、逮捕手续均在作出判决的原审法院,监狱只能提供该罪犯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是监狱在申请对其上网追逃时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笔者认为,保外就医罪犯在判刑前均已被执行逮捕,其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规定逃避监管后,根据法律规定监狱应立即对其收监执行。因此,保外就医后下落不明的罪犯应属网上追逃的范围,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上网追逃,并采取措施加大追逃力度,积极协助监狱将该类逃犯抓捕收监,消除社会隐患。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刘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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