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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

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处罚,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持主观说认为应定杀人罪(中止),理由是a、其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的条件。行为人是自动停止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原固有的杀死乙之歹念已消除,并在此支配下停止了其继续侵害的行为;b、其停止侵害是基于非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C、未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即基于其自身行为防止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为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即定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a、行为人先以杀人之目的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随着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变化,这是正常的,此时其已没有故意杀人之目的,若再以故意杀人定罪,已不符合犯罪构成之主观要件;b、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作为处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其危害的轻重决定于行为人对客体的侵害程度;C、刑法中有关中止的犯罪结果没有定明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d、实践中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往往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偏差较大,追求此结果而发生彼结果时常发生,若仅局限理解为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必然会产生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象有的国家对于中止犯全部予以免除处罚。所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客观表现,在量刑时可以充分予以考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无漏洞可言。

  2、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为准,还是以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为准。

  对于这一中止要件以何为准?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还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为标准,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意思表示说认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有防止的意思表示即可。客观说认为必须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为中止成立的条件,一旦犯罪结果发生即为既遂,不再有中止之说。笔者认为应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为标准。首先,意思表示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思想,正常情况下,行为往往是意思的外在表现,但外在表现有时却可以不是行为人的意思的体现(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如过失犯罪),即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分离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后,其主观思想可以由于种种原因而转为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能力有限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此结果与其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犯罪已经既遂;其次,因为刑法订立犯罪中止之本意是对那些能放弃犯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罚,由于犯罪结果未能发生,行为人固有之目的没有实现,客观上保护了刑法之客体;第三,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成立前提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这是个客观标准。因此若要符合这一标准也必须是行为人的具体、有效的客观行为;第四,如果以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为中止成立的要件,那么必然造成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都可能成为中止犯。因为任何被告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那么必然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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