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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裂国家罪的几个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2
【摘要】分裂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重罪,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甚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规定,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罪间界限及其罪数形态等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注释和参考文献:

  [1] 该法第103条规定,犯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 如1997年2月,“东突”(即“东突厥斯坦”的简称,是1944年在新疆建立的一个旨在谋求新疆独立的反动组织,20世纪50年代流亡欧洲。据称,类似的流亡组织在海外有50多个,他们把中国新疆称作“东土耳其斯坦”。“杀回灭汉”是他们的口号,目的是以民族问题为借口将新疆分裂出去)分子在新疆伊宁策划了一场暴乱。有消息说,死伤人数在100左右。以伊宁大规模骚乱事件为标志,新疆民族分裂活动进入活跃期,带有“圣战”色彩的暗杀、爆炸等恐怖暴力活动频繁发生。包括攻打一些哨所、派出所、公安局等。2001年上半年,一个以暴力手段争取新疆独立的“维吾尔圣战组织”,携带自动武器袭击新疆库车县的公安局,局长陈平当场被杀。“圣战组织”成员凭其强大的火力,打伤六、七名公安人员后,突破追捕逃去。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001年11月16日。

  [3] 该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分裂国家的,依照第1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4]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21.

  [5]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下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92.

  [6]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305.

  [7] 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2.

  [8] 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11.

  [9]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下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93.

  [10] 张明楷。刑法学[M](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44.

  [1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下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93-594.

  [12] 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19—122.

  [13] 无论从法定刑上,还是从犯罪的性质上,背叛国家罪都重于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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