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的萌芽。犯罪心理的萌芽——阿尔弗雷德法典(The Laws of Alfred)。早期的英格兰封建法律体系没有系统的犯罪心理概念,当时的不列颠岛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盎格鲁萨克森习惯法,具有浓厚的原始法律气息,法律关系也相对混乱。 从总体上来看,其首先承认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地位,通常以严格责任抑或身份责任为原则来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多考虑犯罪人的心理活动。 直到公元9世纪,英格兰进人中世纪相对成熟封建社会时期,当时的英国君主阿尔弗雷德大王结合日耳曼习惯法和新兴的基督教思想制定了被认为英格兰法律史中最典型的封建法律——阿尔弗雷德法典,其中“蓄意”(willfully)被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这是首次在犯罪认定过程中出现了有关心理要素的要求。但英美法律通说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心理概念在此时并不存在。 因此,该法条仅是犯罪人主观心理的萌芽,代表了英美法系未来认定犯罪的方向,在当时并没有形成系统性使用的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