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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也要负责任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9
【摘要】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是邻居。某日上午,林某等人在吴家门口占道拉钢筋,吴家认为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经交涉无果,双方发生口角。林某的妻子王某当时在场,虽然她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但仍参与纠纷。吴某情绪激动,喊出了不得好死之类的侮……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是邻居。某日上午,林某等人在吴家门口占道拉钢筋,吴家认为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经交涉无果,双方发生口角。林某的妻子王某当时在场,虽然她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但仍参与纠纷。吴某情绪激动,喊出了“不得好死”之类的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骂声中,  王某突然间晕倒在地并当即死亡。事发后,林某一家将吴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多元。 
    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首先行为人要有不法行为;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虽然本案中吴某“气死人”不是杀人,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原告林某及其妻子王某,致王某引发心脏病死亡。吴的行为与导致王某意外死亡的事实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王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双方纠纷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原告和王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原告及其家人,对王某引发心脏病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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