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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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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你院(1990)粤法民申字第62号《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
损害
赔偿
申诉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庞启林与庞永红住房前后相邻,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87年6月该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庞启林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坏了庞永红的房基,致该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民申字第62号《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
损害
赔偿申诉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庞启林与庞永红住房前后相邻,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87年6月该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庞启林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坏了庞永红的房基,致该房成为危房,给庞永红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庞启林应负赔偿责任。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减轻庞启林的
赔偿
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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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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