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事项: 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 二、 服务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等。 三、 实施机关: 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 办理机构: 医管科 地址:恩施市新建街 67 号 五、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 2003 年第 257 号令、恩施州政发 [2004]20 号文件等其它有关规定。 六、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 报销垫付的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 2 、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 、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复式处方(门诊报销); 4 、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5 、《恩施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核表》。 (二) 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材料; 2 、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出具的配置诊断证明材料; 3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审批表; 4 、《工伤认定决定书》; 5 、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6 、配置辅助器具发票原件; 7 、费用明细单。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1 — 4 级)待遇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 2 、职工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书; 3 、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四)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 2 、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 、殡葬证(死亡证明); 4 、直系亲属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或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书。 (五) 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 2 、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 、殡葬证(死亡证明); 4 、申报人(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街道社区介绍信; 5 、享受抚恤金有关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业、街道社区证明; 6 、申请书(要求一次性领取抚恤金); 7 、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每年 3 、 4 月进行资格年审。须填报遗属待遇申报情况表,或出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派出所相关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月 15 号 —25 号核定支付费用。 九、 办理程序: 1 、受理:服务对象持资料向州社保局医管科申报; 2 、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 、转送结算科出具应支付的费用结算单到基金科领取现金、支票或办理社会化发放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