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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动物保护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9
【摘要】在近日的一个国际学术会议上,《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面世,引发多方争议。有人认为,对虐待动物者就应追究刑责;也有人认为,动物保护是发达国家才有条件予以考虑的事情。本报约请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人撰文,敬请留意。 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近日的一个国际学术会议上,《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面世,引发多方争议。有人认为,对虐待动物者就应追究刑责;也有人认为,动物保护是发达国家才有条件予以考虑的事情。本报约请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人撰文,敬请留意。
  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从以下六个方面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
  从经济增长来看,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家,但从最近几年的进出口来看,我国却属于动物净进口国家,这与我国动物生产大国的地位是相当不相称的。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不过关,二是我国的动物保护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中国有10多亿农村人口,在金融危机期间,日子总体比较难过。农民就业、农业增收和农村发展,成为中央非常关注的问题。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完全靠城市化和工业化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的解决还是得依靠农村、农民和农业,因此,我们可以从通过法制加强动物保护的角度入手,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扩大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社会秩序来看,最近几年,中国出现的遗弃或者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如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重要媒体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一些国外的媒体更是把这种虐待行为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及中国人民的整体道德联系起来,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通过法制适度地保护动物,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此外,通过法制适当地保护动物,可以更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防止民族矛盾因为动物问题而发生和蔓延。

  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来看,每一只流浪犬、猫的平均救助成本在300至500元。以北京为例,根据保守的估计,流浪犬、猫的数量在10万只以上。由于难以找到动物的主人,因此这个数目庞大的救助成本,目前由政府承担。通过法制适当地加强动物管理,通过建立动物主人的责任机制,可以大大地减少政府的投入。
  从公共环境保护的管理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养殖污染,有利于保护生态安全。
  从公共卫生的保护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把动物保护工作纳入动物防疫和人群防疫的工作体系之中,有利于减少H1N1、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阻止这些疾病的蔓延。通过法制保护动物,虽然需要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投入一些资金,采取一些措施,但是和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末端控制所需的资金和人力、物力相比,仍然显得相当经济,可以节约国家大量的财政资金。此外,通过法制加强经济动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
  从精神文明的建设来看,遗弃、虐待动物,残害生命的行为或现象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通过法制适度地保护动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人道情感,弘扬民族“怜悯生命”等传统美德,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适度地保护动物,虽然可能增加一些经济和社会管理成本,但总的来看,综合效应是利大于弊的。基于此,我国大多数人赞成对动物保护进行综合性和全面性立法。根据新浪网和搜狐网2009年6月的民意调查结果,超过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超过75%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80%的立法赞成率,是很罕见的,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心声!在法治和重视民意的时代,建议国家加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用法制建设来推动中国道德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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