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08月18日 [裁判字号]:(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2.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肖成德,汉族,大庆市农民,住×××。委托代理人:肖 [案例正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 2.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成德,汉族,大庆市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肖继平,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哲剑,大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栋深,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义明,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重阳;审判员:潘卫东;代理审判员:于晓华。 6.审结时间:2005年8月1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04年10月26日,我到亲属家串门,刚进亲属家院,碰见被告也来到院里送气罐,领着自家一条大狗,该狗见到我时,便向我扑来,由于我当时躲闪不及,便摔倒在地上,被告见状将我从地上扶起,送到亲属家。后在亲属的护送下回到家,才感到腰椎部疼痛难忍,过几日仍然未见好转,家人找到被告同我一起到大庆市第四医院医治,被该院诊断为“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并住院治疗17天,所花医疗费用3616.80元,护理17天,每天50元,护理费850元,车费390元。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但被告没有诚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交通费390元,司法鉴定费565元,伤残补助费6021.60元,合计1143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