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树木果实的致害行为。树木果实致害行为只能是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凡是其中之一种,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的方式。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一般是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也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树木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为有因果关系;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有时候,树木致人损害的原因属于自然力的原因,只要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同样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4.须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欠缺,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首先推定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勿须受害人证明。 树木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树木致人损害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树木果实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为:第一,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第二,不可抗力,如果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不同,例如本案,树木枯枝应当及时清理,风大刮断枯枝,其管理人有过错,不是不可抗力。第三,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树木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