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和根据,依侵权行为法一般原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婚姻法中的过错不单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同时还意味着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明确肯定了一方实施了以下行为,即与他人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行为就是过错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的过错。因此在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需证明行为人有上列行为之一就足以。 (2)无过错方有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事实是指配偶一方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应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财产减损,如个人财产被损害或数量上减少。不包括将来期待利益的损失,非财产上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如 :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以及悲伤、恐惧、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苦痛。需要强调的是遭受精神痛苦的一方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必须在婚姻关系破裂方面是无过错的,如因双方过错导致离婚,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有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