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婚姻法》修订后,第一次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此所受的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充分保护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在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探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不难发现它具有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人类思想进步的社会功能。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从而使受害一方在离婚时减少财产实际损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国外有的采用给付慰付金的办法,有的采用支付赔偿金的办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对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非财产责任,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一种系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目前我国民事审判中,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其次,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就是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来计量和赔偿,给付赔偿金除了尽可能填补损害以外,更主要的是慰抚受害一方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使受害一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从而平息其愤怒、痛苦与不满。最后,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但没有因其过错获益,反而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者的惩罚与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类似行为的人则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充分运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规范人们的道德理论。那么如何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拥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呢?这必须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第一、须有违法行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具体在司法实践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第二、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通常会给无过错一方带来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判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基础。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这正是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第四、须有主观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心理状态,有故意与过失之分。但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而言,一般过失是不存在的,只有主观上积极作为,从而故意实施某种过错行为。对上述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婚姻当事人就可以充分行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保护无过一方的利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