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被告时常提出请求,要求原告给予赔偿。通常他们提出的赔偿有两种:一种是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是青春赔偿。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结婚多年,此时一方喜新厌旧、移情别恋,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给对方精神造成损害。在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一方单方认为,婚后与另一方生育子女,操持家务,自己已人老珠黄,现另一方要求与自己离婚,一方以青春损失为由而提出赔偿。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认定与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处理离婚案件,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处理上,则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2、对于以青春损害为由要求赔偿的,因为我国民法和婚姻法没有对青春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同时青春双方都有,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予青春损害赔偿。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